西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0月起施行
信息来源:administrator 点击量:6386 发表日期:2014-10-11
西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0月起施行
日前,《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获得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和偷盗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停车位的,应当符合道路通行功能和承载力要求,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不得损害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坏道路或其他设施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标准缴纳路面修复费。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二月十五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加倍缴纳路面修复费。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无资质或未按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的,责令限期改正,补交非法占用期间的道路占用费,并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未按规划要求设计、施工或未经批准擅自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排水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水个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来源:西安日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