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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程序和有关要求

信息来源:administrator  点击量:2191  发表日期:1999-11-30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程序和有关要求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施工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二、施工许可条件: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三、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  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四、施工许可程序

    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新建、改建)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新建、改建)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程序如下:

    (一)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1.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3.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将许可决定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将理由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二)其他公路建设项目。

    具体程序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五、施工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确定办理期限。

六、施工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施工许可办理机构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