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administrator 点击量:2440 发表日期:2007-09-08
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交通建设造价的监督管理,贯彻“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造价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建设造价是指交通基本建设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及养护工程相关费用。
第三条 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交通基本建设各个阶段合理、科学的计价规则;对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决算等进行监督审查;实行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格)管理;调解和仲裁造价争议;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制订工程造价管理长远规划,研究其发展趋势。
第四条 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应贯穿于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含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遵循经济规律,合理地确定工程所需费用,并观测影响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动态因素,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养护的交通项目,其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咨询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全省交通建设造价工作实行两级管理,省交通厅设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下设各市(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简称市(州)造价站)和省航务局水运建设造价管理站(简称水运造价站)。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市(州)交通局是各市(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省航务局是水运建设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造价站是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专门机构,隶属于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造价管理人员。市(州)造价站的人员编制配备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厅造价站的意见后,报当地编制部门审批。造价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管理能力。造价管理人员须经交通部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造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厅造价站的职责
负责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以省投资为主的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及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同时指导和监督市(州)造价站、水运造价站的造价管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有关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制定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报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交通部备案。
二、组织本省交通建设劳动定额的测定,编制、修订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定额;负责编制、修订本省的补充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报省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交通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全国统一的交通基本建设各阶段计价规则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三、负责由省审批或上报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上报提供依据。
四、参加交通建设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审查工作,监督审查工程量清单的合理性;需要编制标底的重点工程项目,厅造价站应对其标底的编制进步监督。
五、监督检查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和工程结算情况,分析投资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造价变更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六、负责交通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预算、调整概算的审查,为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提供依据。
七、负责审查工程造价竣工决算,并出具审核报告;参加本省交通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八、审查工程造价文件,防止因设计精糙、造价不实等原因而引起投资规模扩大,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九、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审查申报其资格,积极培植和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组织本省交通建设造价咨询机构和人员(含计量工程师)的执业培训、考核,负责资格证书的年检。
十、参加本省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项目和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对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项目和优质工程的经济指标控制合理性进行评定。
十一、建立全省工程造价管理网络系统,负责本省交通建设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期发布材料、机械、调价指数等价格信息;搜集、储存、分析已完工工程的造价资料,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向交通部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供信息;实施全省交通建设造价计算软件的开发和管理。
十二、负责解释定额计价规则,调解和仲裁工程造价争议;受有关部门委托,对交通建设造价仲裁提供鉴证。
第九条 各市(州)造价站的职责
负责本地区(不含厅造价站管理的交通建设项目)交通建设的造价管理工作。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参加厅造价站组织的各项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二、负责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的审查工作。
三、参加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审查工作,监督审查工程量清单的合理性;需要编制标底的工程项目,市(州)造价站应对其标底的编制进行监督。
四、参加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工程决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五、负责调解和仲裁本地区交通建设的造价争议。
六、协助厅造价站作好本地区交通建设造价人员的执业培训、考核和造价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根据厅造价站规定,及时上报造价执业人员的有关资料。
七、负责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并定期向厅造价站提供材料价格信息。
八、完成上级补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条 省航务局水运造价站的职责可根据交通部水运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办法制定,报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和交通部等有关部委的规定,造价站应收取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其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定价、计价与控制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定额、指标、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厅造价站应根据基本建设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发展情况及时编制补充计价规则,报省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上报交通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投资估算是项目立项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交通部颁发的投资估算计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投资估算并确保其编制质量;经批准后的估算是控制概预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应依据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及外业调查的各项基础资料和相应的计价规则编制设计概算(修正概算),并严格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允许范围内;如总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10%时,应修订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请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计价规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
第十七条 呈报工程造价文件,应提供设计文件,工程造价甲、乙组文件,拷贝的电子数据文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概算、技术设计编制的修正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施工图预算,均应经造价站审查后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部或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结合项目特点进行编制,并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不可预见暂定金额,按初步设计文件招标的应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的,应控制在合同价的5%以内;专项暂定金额应控制在合同价的2%以内。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的标底,由招标单位或委托经厅造价站确认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据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进行编制;标底的总造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相应部分的范围内。
第二十条 凡在我省境内参加交通建设的各施工企业应编制本企业的施工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并积极向厅造价站提供施工定额的各项基本资料和工程决算资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依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招标文件各条款自行确定报价,但须经有效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凡在我省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提交报价中所采用的定额,供报价评审时参考。
第二十二条 合同价的确定: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和清单单价为依据,按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确定合同价,签定承包合同;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合同法、招标文件范本的有关条款,由承包方和建设方进行合同谈判,协商确定合同价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招标工程确定合同价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合同清单预算作为检查项目实施阶段投资执行情况的依据。合同清单预算包括:各标段合同清单费用;按概、预算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计列的第二、三部分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按《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湘交基建字[2003]166号)的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在批准设计概算的建安费与施工合同价之间的差价中列支;如属重大变更或动用预留费用,设计单位在编制变更设计文件的同时,应编制变更设计预算,经造价站审查后,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基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对合格工程正确计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进度计量和不按工程单价计价;对于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建设单位可以拒绝支付;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和支付行为可以要求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或索赔。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凡在承包合同中规定因价格及计价规则变动在工程结算时可调整合同价的项目,应根据国家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调价办法和调价指数进行调价,以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竣工图纸,按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竣工决算,并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报送审查,以便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有关资料、资产移交。造价站应依据初步设计批准的标准、规模及项目实施中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审查各项费用使用情况,最终确定项目总决算,并形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竣工决算不得突破批准的概算。
第四章 造价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凡从事交通建设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管理的人员(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应按国家、交通部和省有关规定申办造价人员资格证书。造价人员应对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且必须在所编审的造价文件(含投标报价部分)上签名(签章),并附本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造价业务管理,严禁无资质(格)从业行为。无资质(格)单位和人员编制的造价文件一律为无效文件。
第三十条 资格证书分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部、人事部颁发)、公路造价工程师(交通部注册甲、乙级,)、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交通部颁发)。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所规定的相应资格的交通建设造价业务。公路造价工程师(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包括高速公路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特大型桥梁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公路造价工程师(乙级)可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大桥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水运工程造价人员从事的业务范围遵照《交通部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从事工程造价编制与管理的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努力工作,勇于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成绩突出的工程造价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咨询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或收回造价执业资质(格)证书,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建设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粗制滥造或弄虚作假,有意少算或高估冒算,编审质量低劣,致使工程造价失真,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在工程招标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中,违反有关规定,有参与非本职工作需要的经营活动,泄露标底,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为的。
三、无证编审工程造价和伪造、出卖、转让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
四、不据实签署造价文件或编制虚假工程决算的。
五、在造价文件编制、审查中,因调查资料不详实,采用定额不准确,计算统计错误、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概算造价超出估算造价10%以上,预算造价突破概算造价,决算突破概算的。
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